二手車買賣 七十二小時必須過户 否則觸犯法例 自負刑責

任何車輛在轉手後七十二小時內,有關車主必須遞交一份填妥及簽署的車輛過戶通知書(運輸署表格TD25),交予運輸署牌照事務處,以證明轉讓及承讓雙方均同意是項交易。新車主須向運輸署遞交通知書正本,而舊車主則呈交副本。以往曾有承讓人沒有履行義務,致令該轉讓事宜未能記錄在案,車輛仍以舊車主的名義登記,警方交通部繼續把所有違例定額罰款通知書寄予舊車主,故此,舊車主為保障個人利益,應約同新車主將簽妥的過戶通知書正副本親自交到牌照事務處,正式登記該項轉讓。舊車主在運輸署記錄該車的轉讓之前,不應將車輛登記文件交給新車主。申請承讓車輛登記的新車主,必須出示身分證正本。

申請車輛過戶時,買賣雙方須以運輸署表格(TD25)申報汽車的成交價。如申報的成交價高於車輛上次的應課稅值、免稅配件價值(如有)、非由製造商所提供的保養服務未滿期部分價值(如有)及首次登記稅的總和,舊車主應填妥運輸署表格(TD468),向香港牌照事務處申請批准,並須在過戶手續生效前,繳付附加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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